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昆明市“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将近,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一个和谐、诚信、规范的节日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价格行为。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停车服务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相关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依法明码标价。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法促销经营。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四、提升服务质量。各相关经营主体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能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落实经营者化解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自觉维护和提升昆明旅游形象。

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内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 发展改革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综合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予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1日


Copyright © 2020 主办单位: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第一办公区:滇池路768号 第二办公区:滇池路38号

滇公网安备 53011202000221号

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标识5301000038 电话: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871-64626086
消协64154088 办公室087168192416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话:67493630      网站地图
工商登记业务咨询电话:63149815
特种设备、计量、工业产品、实验室认证咨询电话:63149855
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咨询电话:63149817
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咨询电话:0871-68576870 邮编:650034
传真:0871-64637330 电子邮件:kmscj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