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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1342XJ-202402-452407 主题分类: 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机构: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2-26 14:28
名 称: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案号:云昆知法裁字〔2023〕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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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案号:云昆知法裁字〔2023〕025号)

发布时间:2024-02-26 14:2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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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云昆知法裁字〔2023〕025号

请求人:单加林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刘厂镇小波那村XXX号

被请求人:昆明利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立民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鸣泉社区竹园村XXX号

案由:“包装袋(专利号ZL202330122270.X)”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单加林就其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袋(ZL202330122270.X)”与被请求人昆明利晟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此案进行调查,2023年8月10日对被请求人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鸣泉社区竹园村XXX号进行调查,现场发现涉案产品,被请求人2023年8月22日提交了答辩书。本局委托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包装袋专利(专利号ZL202330122270.X)的保护范围进行判定。2023年9月22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意见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现本案已经审结。

请求人称:发现被请求人在其生产加工的香瓜子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其公司近似的外包装设计并销售,误导了消费者误以为是请求人所生产的原味香瓜子,对其营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撤除并销毁与请求人近似的外包装。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包装袋(ZL202330122270.X)”2023年6月3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证明请求人公司法人单加林专利有效;

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证据3:大理州嘉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单加林。

证据4: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袋,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生产行为。

被请求人辩称:一、被请求人的香瓜子包装袋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人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袋)和被请求香瓜子包装袋的主要设计部分存在诸多不同,区别为:1.商标不一致。2.包装袋上“香瓜子”、“原味”的字体不一致。3.包装袋中灯笼悬挂的位置和形状大小不一致。4.背面成份列表的字体大小等不同。二、被请求人早于请求人申请专利时间即进行了涉案产品外包装设计,并于2022年7月5日申请著作权作品登记,2022年12月13日获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2—F—10261788的《作品登记证书》。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国作登字—2022—F—10261788的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1月7日注册的“杜谭记”商标,该著作权作品明确为“杜谭记香瓜子”,包含品名原香瓜子(葵花籽),配料葵花籽,保质期8个月等信息,证明其早于请求人专利申请日前即作好生产制造的准备;

本局归纳本案争议要点: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请求人所主张的使用在先抗辩是否成立。

经查明:

1. 请求人单加林于2023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23年6月30日获得授权,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2330122270.X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2. 2023年9月4日,经单加林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 经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整体形状、图案近似。不同点在于:两者局部图案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4. 被请求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作好生产制造的准备,使用在先抗辩成立。

本局认为:

本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拥有独占许可的专利号为“ZL202330122270.X”,名称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的证据证明被请求人使用在先抗辩成立,对此,本局予以采信,被请求人昆明利晟食品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请求人单加林拥有独占许可权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陈世高

审  理  员:杨祺颖

审  理  员:王  谣

昆明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7日

书  记  员:赵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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