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分析(第4期)
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性制度。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持续不间断地发送《提醒函》的同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依据,在发送的《提醒函》或其它城市和地区的违反案例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分析学习,希望引以为鉴,及时有效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案例:我市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道路绿化维护服务、道路亮化及10KV线路维护服务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设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不合理的准入门槛。
基本案情:我市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道路绿化维护服务、道路亮化及10KV线路维护服务招标公告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次招标A标包要求投标人具备: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范围”。
定性分析:该条款设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不合理的准入门槛,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规定。
温馨提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