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分析(第3期)
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性制度。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持续不间断地发送《提醒函》的同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依据,在发送的《提醒函》或其它城市和地区的违反案例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分析学习,希望引以为鉴,及时有效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案例:我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1-2023年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中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基本案情:我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采购公告中公告中规定“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服务”。
定性分析:此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
相关行为实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要求。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