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分析(第2期)
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性制度。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持续不间断地发送《提醒函》的同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依据,在发送的《提醒函》或其它城市和地区的违反案例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分析学习,希望引以为鉴,及时有效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案例:我市某区水务局在河道管护招标公告中限制投标人独立法人资格,设置了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基本案情:我市某区水务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规定“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当前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5.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审计报告;6.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资格要求。
定性分析:该文件将投标人资格限制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排除了依法生产经营的非独立法人企业,为不合理的准入门槛,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此项通过限制审计报告年限和缴纳税收的年限,变相限制企业经营年限,排斥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投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的规定。
温馨提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