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分析(第1期)
公平竞争审查是预防行政垄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性制度。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持续不间断地发送《提醒函》的同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依据,在发送的《提醒函》或其它城市和地区的违反案例中,挑选部分典型案例供各地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分析学习,希望引以为鉴,及时有效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案例:我市某县民政局在建盖养老服务中心时,对竞标人提出限制性条款,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基本案情:我市某县民政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对竞标人提出“近三年(2018年1月至今)企业承担过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资格要求。
定性分析:该条款设定特定金额业绩,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
温馨提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