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四季度涉旅典型案件
一、宜良县九乡乡源泉饭店未按规定对所售菜品进行明码标价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所销售菜品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该店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所销售菜品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对所销售菜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对所销售菜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处罚单位: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11月9日
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案
案件情况:2020年10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五华区膳顶牛宴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审批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另案处理),且该火锅店在美团APP上销售就餐劵。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导致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美团平台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经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的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48.7元;3.罚款50000元。
处罚单位: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云南省涉旅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2020年第4季度·市市场监管局